1.设立登记申请书及其电子版(自拟)
申请书抬头写“民政部”,内容写明:设立基金会的理由,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及其近年来参与、支持公益事业的情况;基金会的基本情况,包括名称、宗旨、业务范围、原始基金及其捐赠人、理事长等情况,申请书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,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(由业务主管单位出具)·写明同意该基金会设立并同意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、承担相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责,加盖国徽章.章程草案及其电子版(依照中国社会组织网上章程示范文本自拟).住所使用权证明(自拟)·须由提供住所的单位或个人出具使用证明,并提供房屋产权证复印件,若为租赁的,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.原始基金捐赠承诺书(自拟)·写明拟捐赠金额、作为拟设立基金会的原始基金,承诺该资金为捐赠者的合法财产,捐赠人签字或者捐赠单位印章·初审通过后,申请人到民政部领取验资通知单,按照要求进行验资.《基金会理事、监事备案表》(编号:12)·包括拟任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、理事、监事,每人一表·每张备案表中须加盖本人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人事章,背面附本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,正反面正常尺寸复印.秘书长专职承诺书(自拟)·承诺在基金会成立后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,并本人签字,加盖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印章.《基金会法人登记申请表》(编号:01).《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》(编号:04).《基金会章程核准表》(编号:05),验资资金划入基金会账户,基金会开立银行账户后,可以办理验资资金划入该账户事宜,须提交材料如下(原件一式一份):划资申请书(自拟),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,验资资金退回,如出现基金会申请设立未获批准或办理验资手续不合规范等情况,可办理验资资金退回事宜,资金原路径退回,须提交材料如下(原件一式一份):退资申请书(自拟),个人账户申请退资的还须提交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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